信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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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请书面回复:购房合同电子签署是否认可,备案是否可以,网签是否会同步银行,是否是指定的系统 | ||
写信人 | 张** | 写信情况 | 2020-02-13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贵局领导 随着社会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同时也基于绿色环保等深入人心,加之用人单位提升企业效率,降低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的考量,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签约方式开始兴起,方兴未艾。电子合同极大的节约用人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能够做到长期存储,同时也对节能减排做出巨大的贡献。且电子签名法在2019年进行修订时,将第三条不适用电子签署的法律文件中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合同类型删除,即按照电子签名法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合同可以进行电子签署。 我想咨询一下,房屋买卖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是否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备案,贵局是否接受电子签署的购房合同的备案。 从国家政策层面,贵局是否鼓励、支持电子合同取代纸质合同? 以上,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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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庆阳市房产管理中心 | 办结日期 | 2020-03-07 |
回复内容 |
网民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2019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今后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过程中要应用人脸识别、电子签章等技术。目前,国内邢台、嘉兴等地已经实现了网签合同中使用电子签名,并得到了住建部的认可。从政策角度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过程中采用电子签名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 由于电子签证目前还属于试行阶段,我省乃至全国还没有全面推广。为了减少电子签证过程中出现披露,造成群众利益受损或者不必要的纠纷,我市目前实行的是网签合同备案,纸质版和电子合同并行模式,并且实现了合同二维码识别。我们将随时关注该问题的政策导向,并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衔接。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希望您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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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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