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促宣,有效提升全民保护人民防空设施 法律意识
——庆阳对首个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私自出售人防车位)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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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庆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庆阳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私自出售人防车位,涉嫌侵占人防工程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调查采用了赴施工现场对照图纸核对,查阅销售合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等手段。调查结果表明,投诉人投诉庆阳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惠风玺院项目存在签订人防车位《认购协议》,收取订金,私自出售人防车位的情况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属国防基础设施”、《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工程使用单位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登记”、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隶属单位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查,并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或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第十条:“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换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需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换证。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等规定,私自出售人防车位属于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行为。鉴于惠风玺院项目人防车位尚未完工投入使用,认购行为并未造成人防工程实质性损失,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组织整改。目前,部分车位已经解除合同并退款,其余车位正在办理解除合同和退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甘肃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积极整改,未造成损失的,属于情节轻微,警告、不予罚款”、《甘肃省人防系统‘两轻一免’清单》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为:“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积极整改、未造成损失的,首次被发现且认识到位,态度端正。配套措施: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规定,对庆阳嘉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撤销认购协议,退还订金)的处罚。同时,为了不使惠风尚院、惠风天成项目发生同样的违法行为,对该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警告约谈,起到了预警提示的作用。
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布,有效提升了全民依法保护、合理合法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法律意识,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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