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听证论会主要听证内容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通过听证,对庆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中8个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和增设的45个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听证,并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
(1)第57条,补充设定竣工验收处罚(2个行为);
(2)第58条,增设智慧监管行政处罚(3个行为);
(3)第59条,增设智慧应急行政处罚(1个行为);
(4)第61条,增设管道燃气特别规定行政处罚(4个行为);
(5)第62条,增设瓶装燃气特别规定行政处罚(10个行为);
(6)第63条,增设瓶装燃气运输规定行政处罚(1个行为);
(7)第64条,增设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行政处罚(1个行为);
(8)第65条,增设汽车加气责任规定行政处罚(2个行为);
(9)第66条,补充设定擅自停业、歇业行政处罚(1个行为);
(10)第67条,增设燃气保供责任行政处罚(2个行为);
(11)第68条,增设供其义务行政处罚(2个行为);
(12)第69条,增设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行政处罚(2个行为);
(13)第70条,增设瓶装燃气送气服务行政处罚(5个行为);
(14)第74条,补充设定燃气设施保护行政处罚(5个行为);
(15)第75条,增设恢复供气责任行政处罚(1个行为);
(16)第76条,增设燃气经营者安全自查、检查、巡查行政处罚(6个行为);
(17)第77条,增设燃气经营者维护抢修责任行政处罚(1个行为);
(18)第78条,增设燃气经营者应急演练行政处罚(4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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