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庆阳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公开5起燃气行业违法案例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庆阳市积极贯彻落实省、市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扎实开展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工作,现将集中攻坚期间5起燃气领域执法案例予以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为戒,警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强化安全法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守相关法律法规,筑牢安全底线,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一:违规向他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0日,检查发现庆城县驿马液化气站向庆城百汇城鑫胜灶具日杂批发部(14#1F120-111)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法行为,违犯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处罚情况:庆城县住建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庆城县驿马液化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案例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5日,检查发现庆城县天隆液化气站液化气储罐未设置紧急切断阀,该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处罚情况:庆城县住建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庆城县天隆液化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案例三:违规占压燃气设施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9日,检查发现装载机驾驶员张某在驾驶装载机清理土方过程中,将周边一处燃气管道阀井掩埋,毁损,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情况:合水县住建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装载机驾驶员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将毁损的阀井恢复原状。
案例四:未按规定对其场站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5日,检查发现宁县九龙液化气储配站未安装压力、罐容、液位显示监测装置,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处罚情况: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案例五: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5日,检查发现庆城县庆阳裕陇能化有限公司原料卸车鹤管无防拉脱连锁装置,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情况:庆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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