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市人大代表144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王世沛、王泰瑞、袁凯、王亚峰、张海妮、念宗琪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144号《关于完善供热行业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管理条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级供热行业相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对拆表盗热、私接偷排、违规用热、拒不缴费或者非法安全管道泵等行为提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处罚依据,给予职能部门或供热企业适当执法权,对于偷用、不缴费等非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推动形成良好用热环境”建议的落实情况
2024年6月,我局研究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审定印发了《庆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对供热企业、用户用热等行为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对擅自使用热循环水、改动管道、安装管道泵等违规用热行为给予了明确,为市、县(区)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检查处置违规用热行为提供了支撑。近两年来,每年组织县(区)供热、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社区等单位持续开展违规用热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违规改建室内采暖系统、私自接入供热管网、擅自增加用热面积、恶意抽水放水等问题1178起,追缴热费748.95万元。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进一步深入学习《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中供热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县(区)供热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庆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及时查处各类违规用热行为,切实维护全市集中供热秩序。
二、关于“市级层面研究制定《地暖、片暖过热费用收取标准》相关政策,由供热企业每年对报停暖用户实行‘一个采暖期一报停’原则,对大量的地暖、片暖报停用户采取常规管理,从而杜绝地暖用户‘蹭暖’、片暖用户变相用暖现象,同时收取一定过热费,最大程度上能够减轻企业供热成本”建议的落实情况
2024年6月,市政府印发的《庆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供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供热企业承担责任:(三)不按规定办理热用户报停手续的”、第三十七条“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热用户,申请当年停止用热的,应当在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供热企业提出报停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可以视为正常用热。当年未签订报停协议或签订报停协议又私自接通的,视为正常用热”,对供热单位(企业)、热用户报停事项进行了规定。经查询国家、省上关于供热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除热计量用户可按照“基本热价+计量热价”的两部制热价收费外,没有供热企业可收取过热费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依据。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督促县(区)供热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快城市(县城)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积极推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衔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出台两部制热价收费政策,为全市城市(县城)集中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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