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的通告解读
一、实施背景
为规范全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有效解决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站水量不稳定和水质不达标的问题,切实保障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安全和达标运营,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在全市市区、县城、乡镇全面实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
二、总体目标
通过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商业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水户)等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形成排水户分类汇总清单。采取主动服务、优化体制、健全制度、强化落实、创新举措、从严执法等措施,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扎实推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全面实施,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城镇污水全收集、雨污全分流,至2020年年底,全市城镇建成区排水许可办证率达80%以上,至2021年6月底,全市排水许可办证率达100%以上,逐步实现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水全许可,努力做到从源头上控制污水达标排放,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平稳运行,保障良好生态环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四、许可范围
全市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活动实行排水许可制度,并对排水户进行监督管理。排水户主要分以下五类:
第一类,生活污水排放类,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办公(写字)楼、非餐饮类一般性个体经营户等;
第二类,餐饮污水排放类,包括宾馆、商场(城市综合体)、酒店、机关食堂、餐饮类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类,含沉淀物较大排放类,包括从事机动车清洗、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等;
第四类,浓度较高、含杂物较多的污水排放类,包括食品厂、畜禽养殖厂、屠宰厂、农贸市场和浴场、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
第五类,含有毒有害物排放类,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厂矿企业、工业企业、化工企业、检测试(化)验单位、汽车修理厂、垃圾热解气化站、焚烧发电厂等。
第一类排水户,必须严格执行雨污分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必须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第二、三、四类排水户,除雨污分流外,必须分类配置隔油池、格栅井、沉淀池、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捞、达标排放;第五类排水户,需根据排水量和水质情况配置污水预处理设施,出水必须预处理达标并取得生态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
五、主要内容
(一)申报主体。
城镇排水许可证由法人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法人申请办理。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二)许可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三)资料要求。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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