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12月21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了介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任万隆: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和媒体朋友们见面,借此机会感谢各位对《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乡村振兴不断深入,我市农村居民点不断增加,有效改善了农村村民分散建房的现状。但由于规划滞后、未批先建、超面积非法占地建房等现象屡禁不止。加之上位法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致使监管执法依据不足。因此制定条例,进一步补充上位法规定十分必要。
二、《条例》制定的依据及过程
条例制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上位法和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规范性文件。2023年初,按照市委批转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主导,成立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双组长”、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和立法研究基地参与的“三结合”立法工作专班。在先后赴外省市学习考察、深入八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重点村(组)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条例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一审和二审。随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立法专班在村组召开立法听证会,先后两次赴兰州分别征求了省上相关厅局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指导,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论证修改。同时,将条例草案印发市级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及立法实践基地,并在市政府和市人大网站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2023年10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经依法听证,符合上位法规定。
三、《条例》制定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43条,主要内容:
(一)理顺明晰管理职责。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以及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管理的义务。
(二)强化居民点布局规模管控。规定塬区和川区一个行政村应当规划布局居民点6个以下;其中,董志塬区一个行政村应当规划布局居民点5个以下。将甘肃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中规定的居民点管控、布局、图则等内容上升为强制性规定。对农村住房风貌管控、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规范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务。落实农村住房建设“三到场”改革服务要求,规定相关部门应当5个工作日内到场审查建房申请、到场开工查验、到场核查验收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规定在乡(镇)、村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窗口,为群众办证提供方便。落实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建新拆旧”规定,明确易地新建住房后应当一年内拆除原有住房,并将原有宅基地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对不落实“三到场”情节严重的,追究负有监管执法职责的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违法建房处罚权重。衔接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责任,补充设定未履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行政处罚和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未履行建房施工义务的罚款幅度。
记者:
请问《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是如何遵循上位法规定,把握立法规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康: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根据全国人大、省人大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农村住房质量安全,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等方面,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立法规律,衔接相关上位法规定,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一是衔接上位法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条例》既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禁止性和义务性规范及其法律责任全面衔接引用,还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若干文件和规章都做了相应的衔接,严格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坚决做到“不放水、不缩水”。比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下列农村住房建设行为:(一)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住房建设禁止行为。再比如《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监督执行将农村住房建设强制性内容及有关标准纳入村庄规划编制内容,造成居民点建设难以落实的;(二)未落实现场审查建房申请、开工查验、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要求,情节严重的;(三)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是把握立法规律,充分体现立法为民思想。《条例》从保护建房村民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补充设定了法律责任。比如,《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二层及以上农村住房设计任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承担施工任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规定,创制性设定未履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行政处罚。比如《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易地新建住房后,未拆除原有住房及其构筑物或者其他附属设施,违反一户一宅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条例》的制定,可以更好的规划农村建房布局,避免过度浪费土地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村民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让村民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记者:
请问《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对负有农村住房监管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市司法局副局长苏文振:
在农村住房管理职责方面,《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工作责任。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宅基地审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监督执法工作。
二是依法厘清各部门职责。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审查以及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等的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建筑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水务、文旅、地震、林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是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宅基地申请审查和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将农村住房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记者:
请问《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出台后,对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有哪些新的管理规定?
市住建局副局长李强:
《条例》对农村村民建房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进行了明确,除要求选址要符合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区域外,在建设质量安全上作了具体的规定:一是明确设计要求。今后,农村建房也要有专业设计。村民可以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通用设计图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自行设计。二是提高工匠技能。各级住建部门要定期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着力提高工匠的技术能力和“能识图、会用图”的水平,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房村民可以选择培训合格的建设工匠,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三是加强施工管理。房屋是否安全、质量好不好,关键在施工。施工企业或者乡村建设工匠要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施工,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核查是否按图施工,是否采取有效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组织竣工验收。农村建房也要组织验收。村民在房屋建设完工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设计要求。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意见表。
记者:
请问《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吕邦辉:
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赋予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职能,国家层面正在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条例》在遵循相关上位法和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落实“一户一宅”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将有效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是提出了落实“一户一宅”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经批准易地新建住房的,应当在新建住房核查验收后,一年内拆除原有住房及其构筑物或者其他附属设施,并将原宅基地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明确了宅基地申请条件。《条例》明确提出农村村民符合无宅基地、因子女结婚等分户居住、自然灾害损毁或影响国土空间规划确需搬迁重建、新落户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等条件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申请。同时,明确提出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不符合分户申请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划、原宅基地征收后已依法进行安置或补偿、出卖(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等情形的,不予批准。三是规范了宅基地申请程序。《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为村民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三到场”要求,5个工作日内到场审查建房申请、到场开工查验、到场核查验收,在乡(镇)、村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窗口,为群众办证提供方便。
记者:
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在《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中,从规划方面对农房建设做出了那些制度性安排?将发挥什么作用?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陈芳玲:
感谢记者朋友对我市农房建设工作的关心,农房建设及居民点的布局作为村庄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局向来高度重视,在《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前,我局要求县(区)自然资源系统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甘肃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对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予以指导,要求规划编制单位要优先预留建设用地指标及空间保证农民的合理建房需求。《条例》将一些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规,将进一步发挥村庄规划的引领作用,指导我市农房合理布局及有序建设。
《条例》中关于规划指导农房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厘清了部门的职责,压实了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审查以及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宅基地审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监督执法工作”。二是积极稳妥的推进农房相对集中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条例》规定“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将宅基地用地指标纳入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塬区和川区一个行政村应当布局六个以下居民点;其中,董志塬区一个行政村应当布局五个以下居民点。山区可以因地制宜布局居民点”。三是强化了村庄规划编制质量的要求,以切实发挥村庄规划的指导作用。《条例》将《甘肃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一些技术规定上升为法规,如《条例》规定“在村庄规划中应当具有下列农村住房建设强制性内容:(一)按照控制性标准合理确定规划期内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二)按照国土空间布局规划居民点,包括居民点位置、面积、农宅建设方案以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三)符合标准的村庄规划必备图件,包括村域国土空间规划图、重点区域现状图、重点区域规划总平面图、建设用地管理图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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