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城市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建设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工程包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的城市道路建设及供水、再生水、雨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人防、公共安全、管廊等设施建设和养护工程。
第五条 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道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城市道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全市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修复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庆阳市城市道路施工围挡标准规范图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简化工作流程,实行“集中联合审批”,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实施城市道路的许可审批、占用挖掘管理、道路修复管理、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申请出具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见,负责监督管理交通疏解方案的落实情况,承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责任。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统筹管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以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综合交通布局规划,统筹编制城市供水、再生水、雨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监控)、园林绿化、人防、公共安全、城市公厕、管廊等市政规划,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涉路工程项目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将同一空间位置涉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统筹至同一年度下达,推动项目同步建设、统一修复。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工程、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申报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计划时,应将包含涉路范围(提供具体的CAD图或坐标)、项目起止时间、施工方式等关键性信息的申报资料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纳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总体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度城市道路工程、各类管线等涉路施工活动需求和城市道路现状编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总体年度计划并报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负责审查指导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总体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确需在已公示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年度计划范围内新增施工项目的,应当在计划占用挖掘修复路段开工前30日向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对年度计划做出调整,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和调整原因报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审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年度计划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在同一路段有占用挖掘修复需求的不同工程建设项目安排在同一时段同步施工。
第十六条 占用挖掘修复同一位置的多个工程建设单位应合理设置工序安排,加强工程衔接,协商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疏解方案,与公示路段主体建设单位协商同步施工,并对申请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设计规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交通疏解等承担主体责任。
纳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年度计划但未按计划实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行政许可。对不影响交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审批。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许可适用于全市办理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含开设临时路口)等相关审批业务。具体办理情形包括:
(一)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含开设临时路口)审批。
(二)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含开设临时路口)延期审批。
(三)水电气接入工程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审批(符合水电气工商业用户小型接入工程条件的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四)应急抢修工程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审批。
(五)仅占用不涉及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审批。
(六)小型市政公共服务接入工程(即时受理,免审批)。
新建、改建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建设,应当事先征询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部门意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配套建设相应数量和规格的环卫设施和城市公厕。
新建、改建地下管线,应对已规划的路段和区域同步预留用户接管和相关路段接管。
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行政许可的依据、范围、程序、时限、承办部门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由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上列具体办理情形联合制订,并报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审查批准后对外公布。
在工程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占用挖掘修复条件的情况下,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的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或者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及以上主干道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提交确需占用挖掘修复的有关证明材料,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批准。
西峰城区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30日向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审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时限内。
第十九条 县(区)级以上(含本级)重大建设项目及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城市交通规划资质的编制单位,制定交通影响评价,并组织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分析。
(一)城市主、次干道需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挖占施工的。
(二)工程施工占用车行道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
(三)在城市中心交通枢纽或人口密集区周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
(四)在主、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100米范围内挖占施工,且对交通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对交通影响较大需要召开论证会的。
第二十条 论证会参会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人员,并邀请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一条 挖掘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深基坑及在城市桥梁保护区域进行修建地下结构物、盾构顶进、埋设管线、降水、暗挖施工、钻探等作业的,施工单位在申请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对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对道路及周边建筑物进行监测。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中“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执行。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技术安全意见,报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构筑物、风雨棚、声屏障、广告牌、悬挂物、盆栽绿化或交通标志牌等辅助物的,设置单位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项目,在许可挖掘、占用后,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本市相关媒体公布施工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实施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施工的有关许可应依据下列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期限。
(一)按照《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及有关技术文件,核算挖掘道路面积。
(二)按照招投标中标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时间。
(三)在已建成城市道路上进行工程建设、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确实无法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完成一段恢复道路交通后再开挖下一段。横向过路的管线施工,无法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分段、夜间施工,白天在沟槽上方采取安全有效的临时覆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电力中断或因地下管线故障造成路面塌陷等突发情况,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施抢修作业,但应当在事故发生时起24小时内补办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行政许可。
第五章 施工占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的被许可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工程概况牌,施工工程概况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经批准的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二)严格按许可的地点、位置、面积、作业时间、施工期限、施工组织设计及城市道路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
(三)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4-2017)、《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等最新行业标准施工。
(四)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应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实施围挡封闭,做好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围挡区应整齐连贯、安全牢固和规范整洁,围挡区内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
(五)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不得影响消火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占道施工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
(一)经许可实施占道挖掘修复城市道路的,因气候、工艺变更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延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到期前15日内办好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含开设临时路口)延期审批手续。
(二)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好准备工作,在施工期间,不得因施工人员、机械、材料准备不足等原因而停工。
(三)施工单位应采取动态管理方式,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缩小占道面积。
第二十七条 占道施工围挡迎车方向或转角应采取透视围挡方式,有条件的围挡要采用45度切角或圆弧形围挡。
第二十八条 占道施工围挡应统一标准、规范围挡。
围挡设置标准按照《庆阳市城市道路施工围挡标准规范图册》执行。围挡板整体搭设应当严密合缝、平直无歪曲扭斜,砖墙或基座无缺角少棱,围挡板表面无坑洼、无粘贴物、无乱涂乱画,围挡外侧底部不得有突出部件。占道施工围挡广告宣传公益内容不得少于50%;不得利用施工围挡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
第二十九条 占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围挡外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因施工造成围挡外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损坏的应负责及时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施工占道面积缩小或被停止占用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期间设置的地脚螺丝等障碍物、施工作业产生的物料、垃圾等彻底清除干净,保障人车出行安全。
施工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按标准恢复道路,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章 修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单位(含应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自行委托城市道路修复责任单位修复或依法按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及自行委托的城市道路修复工程单价标准参照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公布的当年城市道路日常养护招标中标价执行。
城市道路品质提升、道路养护、路面改造、人行道改造等施工内容包括路面整体恢复的工程暂不收取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恢复工程由申请人统一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免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工程项目可以免征挖掘修复费。
第三十三条 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可回填至城市道路路基底部或委托城市道路修复责任单位修复,属自行修复的,应提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具的隐蔽工程检测合格报告。
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隐蔽工程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生过返修的工程项目,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后重新计算。
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现象影响城市道路正常使用时,原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返修或按照城市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相应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占道施工期间的安全、围挡设置、文明施工和噪音防治等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文明施工,减少占道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 无特殊情况未按期限完工或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施工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未按规定采取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未及时清除道路障碍物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封闭围挡等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对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向周围环境排放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技术规范限制等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由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照《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应按照本办法,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纳入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检查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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